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和特征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例题: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 )的权利。
A.占有 B.买卖 C.处分 D.使用 E.收益
答案: ADE
解析: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主要还有以下几类: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国有草原使用权
国有草原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草原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草原法》第4条第5款规定,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条还规定,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