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由承包经营合同具体规定的,具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自主经营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特点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如何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一旦发包给承包人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就不得随意限制或干涉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承包人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也可以对抗发包人。《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承包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合法的范围,有可能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害国家的利益时,发包人有权收回土地,有关的国家机关还可对承包人依法进行处罚。
2.收益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通过承包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在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之后有权自己享有。
收益权使经营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承包行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土地承包经营人承包土地的根本目的所在。但是承包经营人享有收益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后,方可享有剩余的收益。
3.转让或转包权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则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即承包人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承包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互换承包经营权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获得补偿权
《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承包经营权人如果从事了非法的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则不仅会丧失承包经营权,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须按合同规定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履行承包义务
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分别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而应当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
3.必须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及可持续发展,不得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经营,也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承包人必须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使土地保持良好的自然状态,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4.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并接受其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土地的发包方对承包经营人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经营权,承包人亦应当自觉地接受发包方的合法监督,严格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承包义务。
例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A.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方式流转
B.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
C.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D.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可以流转,且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