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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共有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13日 ]  【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例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属于共同共有。遗产分割之前的状态也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3.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说,共同共有人之间比按份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现在共有关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处分无效。《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产生该共同共有关系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共同共有关系由共同关系而产生,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让与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各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对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第三人为有偿、善意取得该财产时,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经修正的《婚姻法》第17、18、19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例题1:吴某和钟某是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吴某婚后所得的工资

  B.钟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C.呆某婚后继承所得的汽车

  D.钟某购置的私人衣物

  E.吴某在婚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

  答案:ACD

  解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例题2: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答案:A

  解析:我国经修正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题3:甲的哥哥2007年底去世,留下遗嘱给甲一处房子作新房。甲与乙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3月接到房子并办理登记,搬进居住。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共花费6万元。现二人离婚,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了争议。依法该房屋所有权应( )。

  A.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办理登记时,二人已登记结婚

  B.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翻盖

  C.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甲的哥哥的遗嘱中已说明将房屋给甲和其妻子共有

  D.属于甲单独所有,因为甲已于其哥哥去世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我国经修正的《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应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意义在于,家庭成员分割家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因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问题上,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皆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四)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体现平等协商和团结和睦的精神。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既可以是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

  针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91、92条分别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例题1:甲、乙、丙三人买了一辆小汽车跑出租,后因利润不高,就决定终止原有关系,但三人都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用( )办法来处理。

  A.作价补偿 B.变价分割 C.实物分割 D.退回厂家

  答案:B

  解析: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针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例题2:在我国,夫妻财产属于( )。

  A.按份共有的财产 B.共同共有财产 C.个人所有财产 D.集体所有财产

  答案:B

  解析:我国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共有关系?《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题:不具有家庭关系的甲和乙共有两间平房,因拆迁,双方发生争议,甲主张该房是按份共有财产,乙主张是共同共有财产,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共有性质,法院应当认定该房为( )。

  A.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 C.甲个人所有 D.收归国有

  答案:B

  解析: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共有关系?《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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