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而仍与之交易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受让人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而获得该物,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该项财产,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赠与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出于善意,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未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下,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题1:姜某因出国,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由胡某暂时保管。在姜某出国期间,胡某与并不知情的刘某就买卖该台电脑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刘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并约定在支付价款后第5日胡某交付电脑。但是,在第3日姜某发现此事,当即要求胡某返还该台电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刘某对胡某不是该台电脑的所有权人并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
B.刘某基于书面协议取得的电脑的所有权应当予以保护
C.刘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该台电脑的所有权,
D.该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B.受让人须是恶意的
C.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D.受让人尚未占有该财产
E.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答案:ACE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财产时起,受让人便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受让人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让与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时,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如果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的所得,也应返还原所有人。
例题:刘某将油漆放在孙某家中,由其代为保管。孙某在装修房屋时误将刘某的油漆当作自己的,在自己的房屋上进行粉刷。对粉刷后的油漆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孙某利用油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能取得粉刷后的油漆所有权
B.孙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取得粉刷后的油漆所有权
C.刘某可以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恢复其对油漆的所有权
D.孙某依法取得粉刷后的油漆所有权,但应向刘某支付相应价款
答案:D
解析:误将刘某的油漆当作自己的,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