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法,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要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债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3.目的不同
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一、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的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1.请求返还原物
这是指物之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2.请求排除妨害
这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以恢复物权人的物权控制状态。
3.消除危险
这是指物权人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阻却。
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保护方法是次于物权保护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保护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在赔偿损失时,应确定损失的范围,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财产的失去,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民法对这两类物权的保护,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这两类物权具有不同特点,因此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以后,权利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同的。 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这种因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称为“所有之诉”。而在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由于他物权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根据所有权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对标的物的合法的占有权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他物权人只能根据其合法占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占有、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在民法上,他物权人因合法占有权而提起的排斥所有人和第三人对占有物的侵害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占有之诉和所有之诉虽然是两种诉讼,但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人直接占有所有物,当所有物受到侵害时,他既可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之诉。所有物由他人占有,并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受到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基于其所有权提起所有之诉,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占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某个权利人在某项财产受到侵害时提起所有之诉,但不能证明自己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则可再提起占有之诉。和所有权一样,他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他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债的保护方法,请求不法侵害人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例题:在民法上,他物权人因合法占有权而提起的排斥所有人和第三人对占有物的侵害的诉讼,称为( )。
A.所有之诉 B.占有之诉 C.使用之诉 D.收益之诉
答案:B
解析: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这种因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称为“所有之诉”。在民法上,他物权人因合法占有权而提起的排斥所有人和第三人对占有物的侵害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