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一)关于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e),其内容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jus gentium)。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称调整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万民法”。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市民法一词,遂成为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例题1:现代民法的基础是( )。
A.万民法 B.罗马法 C.公民法 D.市民法
答案:B
解析: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
例题2: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 )是民法的语源。
A.市民法 B.万民法 C.人民法 D.公民法
答案:A
解析: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二)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注: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三)我国的民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三部法律,即:
1、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例题1: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 )为典型。
A.《法国民法典》 B.《印度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瑞士民法典》 E.《日本民法典》
答案:ACD
解析: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
例题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
A.1986 B.1988 C.1996 D.1998
答案:A
解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