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
1)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2)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又合称为"法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