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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5日 ]  【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包括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两大部分。“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术语。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物权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一)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以协商的方式随意加以改变。

  (二)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虽是以物为权利的客体,但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人对物的权利,与其他人无关。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通常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径行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这就是说,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时,物权人对物独立进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

  (四)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物权和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也被称为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人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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