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诸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