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客体—哪些属于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所有,但依法征收、征购为国家所有的除外。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农民集体一方。
二、主体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
2.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
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集体行使。
………………………………………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理解:
1.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原政社合一,后取消人民公社改建乡镇政府,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缺乏替代者,如1983年设立的大邱庄农工商联合公司。
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没有这样的组织再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
2.村民小组作为主体代表的条件:未打破界限、有意愿
3.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委会都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质是共同共有,他们只是代表集体行使,故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很重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而非村委会主任(村长)、村支书一人决策。
三、内容
理论上,具有四项权能;
实际上,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改变用途、小产权房开发
第四节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辨析:土地征收、征用及其变迁过程
一、土地征收
(一)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属于最高统治权的行使
----目的唯一性
(二)征收的程序(两公告一公开)
拟定征地方案(转用、供地、复垦方案)→审核方案→公告批准的征地方案→产权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支付补偿补助费用→村集体公开账目,接受监督→储备或出让
国发[2004]第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增加了事前告知和对土地现场调查结果的确认环节,并赋予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审批权限
两级审批制:国务院的审批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③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
98年审批权限上收,取消县市政府审批权—分割出让给政府设立的企业,价高后再行转让牟利。
农地转用审批与征地审批的关系:先转用审批,再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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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审批 | ||
省级政府审批 |
国务院审批 | ||
农地转 用审批 |
省级政府审批 |
省审 |
先省后国务院 |
国务院审批 |
国务院一起审 |
国务院 |
(四)补偿安置
补偿补助基本原则: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土地补偿费: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每人……………………4~6倍;核定安置农业人口数。(15倍、30倍、河北省16倍);30倍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予以补贴。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省政府批准的地方标准补偿。
补偿补助对象: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同一年产值与征地区片价测算;同地同价
社会保障费用
(五)土地征收的性质
行政行为—强制性、补偿性、公益性
征收前后地价巨大差额原因—用途改变导致级差地租Ⅰ。
二、土地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特点有:
--强制性
--有偿性
--返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