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管理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管理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管理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
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登记的人员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书》,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必须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个人不能独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服务合同。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要妥善保管资格证书,若证书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遗失证件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和转让。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业务情况和专业人员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检查验证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验证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活动。
三、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管理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均可进行代理服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得进行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代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有关文件、资料、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收取当事人服务费用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代理合同是代理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代理活动的核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办代理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的组织方式,建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行业协会将是历史的必然。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沟通、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是:
(1)制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
(2)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
(3)管理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登记代理及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调解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内部争议;
(6)组织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交流;
(7)办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的争议与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人或其所在的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在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2、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报请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从中进行调解(投诉不是毕经程序);
3、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向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决;
4、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土地登记代理代理和代理机构在代理中的禁止行为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二)行政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登记代理人处以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