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知识点(17)
因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环境产生的风险因素
1.法定地位、法定业务不明确.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土地登记代理试点试行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几个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土地登记代理人因其所从事的职业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具备一定的信誉和特殊技能,成为应该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仅仅依靠上述规范性文件开展业务,那么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也必将影响到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特殊信誉、代理资格甚至是代理某些业务的合法性.再看我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主要业务,尽管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代理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但均未明确提出法定业务的概念.另外上述文件的效力层次也是个问题,这留下了很大隐患.一方面,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相关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的很多业务,既可以理解为是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也可以理解为是代理业务,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规定.
2.执业准则、技术规程不具体.土地登记代理人至今没有具体的执业准则和技术规程.土地估价师行业经过数年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的运作规则和技术规程,它既是执业过程的行动准则,同时又是执业估价师的保护伞.但到目前为止,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工作方法进行代理活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无规则可循,难免产生一些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