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籍调查的概述
一、掌握部分
1.地籍的概念
地是指土地,籍是指登记册。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的图薄册。简言之,既是土地的户籍。
2.地籍的调查的作用和意义
1)查清和核实每宗地的地籍要素;
2)地籍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土地登记、发证的技术与资料基础;
3)法律性质的调查,成果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国家利益。
3.地籍调查的内容: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源、土地权利客体、其他
1)土地权利主体调查内容:地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
2)权属性质和来源调查内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
3)客体调查的内容: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
4)其他内容: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限制。
4.地籍调查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按区域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内容如下:
1)初始地籍调查内容:以宗地为对象,包括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测量。
2) 初属权属调查的目的:查清行政辖区内申请登记的全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
3) 初始地籍测量目的:建立地籍平面控制网;测量全部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建立地籍档案。 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
1) 程序:准备工作——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测量——文字总结——资料整理——检查验收。
2)初始地籍调查的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宣传工作、试点工作、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测、制定初始地籍调查技术方案。
3)初始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宗地权状况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4) 初始地籍测量的工作程序:地籍控制测量、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5)初始地籍调查文字总结:编写初始地籍调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6)资料整理
7)档案验收
6.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后,为满足变更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的要求,地籍工作的需要及保持地籍资料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娄量、质量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 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核实、更正、计算、核实地籍资料;逐步消除初始地籍调查中存在的差错;计算、更正宗地界址点位置信息。
变更地籍调查的特点:变更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变更同步、手续连续;任务紧急。
变更地籍调查的内容: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信息变更;界址未发生变更宗地信息的变更。
土地分类是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志(指标),将性质上差异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的类型。土地分类体系是按统一的原则和分类标志,把分类土地有规律,按层次排列组合的体系。
1、土地的自然分类:即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分类,可依土地的某一亦可综合的特性分类,如土壤类型,植被类型;
2、土地评价分类:即依据土地生产潜力分类,土地的经济特性,如生产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等分类;
3、土地利用分类:即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社会自然特性)分类。我国现在即采用这种能够分类体系。其主要依据是土地用途的经营特点,利用方式,覆盖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类。它具有生产的实用性。利用这种体系分析现状,可预测土地利用的方向等,给土地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土地分类原则:1、统一性2、科学性3、实用性
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
1、1989城镇土地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2、198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发的《土地利用规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
3、2002年全国土地分类体系(试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一级类设三个(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设15个,三级地类设71个。
二、熟悉部分
1.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能过对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周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
2.地籍测量的概念
地籍测量是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的方兴未艾,在一定区域内,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等,并计算其面积,测绘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有着密切联系,但也存在质的区别。前者主要是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政策,利用行政手段,确定界址点和权属界线的行政性工作,后者则主要是测量计算地籍的技术性工作。 3.地籍调查的基本技术依据
基本技术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变更调查技术规定》及《地籍图图式》、《城市测量规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性文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批复等;地方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补充规定。 4.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