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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辅导资料:地籍控制测量概述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7日 ]  【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掌握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

  《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例题:某日,甲在路上遇见乙,问乙是否愿意以3000元购买其饲养的一头耕牛,乙未为答复。次日,乙打电话给甲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此时甲告知该牛已以相同价钱卖于丙,问次日乙在电话中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的意思表示为( )。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确认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形式。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为明示的法律行为,具体形式有:

  1、承诺的通知方式。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

  2.承诺的行为方式。以行为作出承诺的是指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所说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两种形式。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承诺的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

  1.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除实践合同外,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2.决定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合同成立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的要素之一。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在确定合同的成立地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合同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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