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按《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执行。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和审计职业道德;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
(三)取得中级资格后至任职期满各年度综合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七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表彰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申报的审计项目中,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4、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省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5、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专业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5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核心类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BN)的国外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及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4、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2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八条 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作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职称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仅指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8个专业)、工程师(仅指建筑预决算、概预算、造价等专业)等3个。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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