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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