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
1.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2.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2)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和要求
4.预算审批和备案
5.预算执行和调整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2)预算收入的管理
(3)预算支出的管理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人,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例题1】2004年单项选择题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该批复时间为: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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