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项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些处罚种类可以按照学理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自由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3.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4.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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