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实缴资本
业务 |
最低限额 | |
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 |
5000万元 | |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 |
其中一项 |
1亿元 |
两项以上 |
5亿元 |
(1)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2.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1.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注意】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2.承销
(1)方式: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①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包销: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禁止: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3)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期限: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 |
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
股票发行 |
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
上市公司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 |
董事、监事、高管 |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 ||
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
1.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⑤公司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3.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
(三)持续信息公开
半年报2个月,年度报告4个月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内幕信息: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1.披露义务:
达到5%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所的交易,拥有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增减5%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2.要约收购的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禁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7.超额: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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