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不是全体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补充】(上市公司4+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二)董事会
1.人数:5—19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链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临时董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链接】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
5.出席: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6.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会议记录: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份转让
(一)股份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2.不得折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转让
发起人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特别决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特别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①特别决议;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③收购的资金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④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
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质押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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