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共同点:
①公司能够起到财产分割和破产隔离的作用: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活动,具有“永续”性。
(2)区别: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程度 |
公开公司。 |
非公开性或者封闭性。 |
组织机构 |
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
资本的形式 |
1.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 |
1.没有这种限制 |
人数 |
股份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 |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 |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1)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2)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
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
募集设立 |
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
2.设立程序
(1)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2)子公司和分公司
①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一)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 |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股份公司 |
1.发起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二)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的方式
(1)有限公司: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份公司:
①发起设立:同有限责任公司
②募集设立: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①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公司没有
(2)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三)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公司 |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股份公司 |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四、公司对外投资、担保
对外投资 |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
担保 |
程序 |
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数额 |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出资比例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OT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所以股东应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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