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概念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分类: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1)实体税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
(2)程序税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
二、税制体系
(一)现行税种
流转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资源税类 |
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
财产、行为税类 |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 |
(二)分税制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等税收收入 |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开业 |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变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
注销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先税务后工商) |
2.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3.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2)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管5年。
4.纳税申报管理:
(1)减免税期间仍然需要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除责令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全 |
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逃避者(转移、隐匿)→责成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强制执行 |
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到期不交也不担保 |
①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3)税收优先制度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
①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②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
(三)税务检查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注意】
1.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2.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四)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若是扣缴义务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元。
【注意】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处以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5万。
2.偷税:50%-5倍的罚款。骗税、抗税: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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