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定义: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3.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中央 |
中央 |
地方 |
1.省、自治区、直辖市 |
【注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4.分税制原则
(1)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
(2)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1)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央的职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 |
(1)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
各级政府 |
(1)编制权: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
各级财政部门 |
(1)具体编制权:具体编制预算、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
(二)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2.预算编制的要求: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内容:
(1)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金资金。
4.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5.预算草案的审核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三、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审批
中央 |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地方 |
1.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支出的管理原则:按预算拨款、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进度拨款。
3.国库的管理
(1)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2)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①中央国库:接受财政部的委托,向中央财政负责。
②地方国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地方财政负责。
③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报财政部门
(1)旬报:3日;月报:5日;月说明材料:10日;季分析材料:15日
(2)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3)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编制: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1)中央以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批;
(2)乡、民族乡、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五、决算编制和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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