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6.处理机关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可以附带的情形 |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
不得附带的情形 |
(1)国务院的规定; |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申请人:
(1)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规定:
|
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选择管辖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如地税局、工商局)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
上级管辖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 |
本级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如国税总局)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 |
2.特殊规定:
实施者 |
行政复议机关 |
示例 |
省级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
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对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
派出机构 |
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甲县乙乡的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对其行为不服,找甲县公安局或甲县人民政府复议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
对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学位颁发不服,找教育部复议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复议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
甲被乙并了,对甲不服,找乙的上一级复议 |
(五)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1.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4)法律规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决定维持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30天。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维持由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由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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