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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来源:考试网  [2017年7月18日]  【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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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异议股份回购: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的收购:四种情况可以回购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异议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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