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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公司的设立

来源:考试网  [2017年7月13日]  【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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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条件及方式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人数

50个以下

2人以上200以下,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可分期)和募集设立(不能分期)

最低

3万元

500万元

方式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1.发起设立:同有限
2.募集设立:只能货币

期限

可一次;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1.发起设立:可一次;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不得分期

特殊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责任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或未按章程缴足,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程序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4.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向其他人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按照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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