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预算法
1.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1)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2.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特例: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 |
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
各级政府 |
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权、决定预备费动用 |
各级财政部门 |
具体编制权、具体组织权、提案权(预备费动用)、报告权 |
3.预算编制的内容:
(1)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预算周转金: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4.国库的管理
(1)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2)中央国库向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向地方财政负责。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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