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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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选择管辖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如地税局、工商局)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上级管辖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 |
本级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 |
(2)特殊:
实施者 |
行政复议机关 |
派出机构 |
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政府工作部门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
3.复议→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4)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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