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注意】有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且无危害后果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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