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至少两个主体)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成立到终止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民:就公民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补充: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未达到成人年龄的人和精神病患者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请求和义务承担要由其监护人来代为行使或承担。
(2)法人:成立到终止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即可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发现权和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成果权。
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选举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的行为、雇用合同中雇工的劳动行为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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