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本章思维导图】
主要考点:
【考点一】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
核准制 |
国务院批准 |
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 |
备案制 |
其他项目 |
【考点二】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1.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转让使得国有产权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2.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暂停,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才继续。
3.产权转让公告期:20个工作日
4.价款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考点三】预算法
1.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1)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2.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特例: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 |
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
各级政府 |
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权、决定预备费动用 |
各级财政部门 |
具体编制权、具体组织权、提案权(预备费动用)、报告权 |
3.预算编制的内容:
(1)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预算周转金: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4.国库的管理
(1)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2)中央国库向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向地方财政负责。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1.收支范围: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2.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3.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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