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法
【思维导图】
主要考点:
【考点一】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中央 |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
地方 |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
【考点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
检查权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建议权 |
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
调查取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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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权 |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有制止权。 |
处理处罚权 |
【注意】处理权都有“责令” |
通报或公布结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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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审计管辖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注意1】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注意2】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考点四】审计程序
审计计划 |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3日前,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审计) |
审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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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
1.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之后,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
【考点五】法律责任
1.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的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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