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掌握)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特征: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
2.被起诉的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6-多】(20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对行政处罚不服
B.对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的决定不服
C.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D.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服
E.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的行为不服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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