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范围(掌握)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主动)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法律、宪法等)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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