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 |
成品油、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从价定率 |
其余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注意】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品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 )。
A.高尔夫球具B.护肤护发品
C.木制一次性筷子D.游艇
E.高档手表
[答疑编号61594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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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
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收入 |
从量定额 |
数量为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 |
复合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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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纳税 |
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
【注意】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从量定额 |
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比例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定义: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计算: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推导: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基本同增值税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了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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