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其他主体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例题·单选题】(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C.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D.公司之间依法订立合同
[答疑编号61594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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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注意】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例题·单选题】 老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该约定属于附( )的法律行为。
A.始期
B.延缓条件
C.终期
D.解除条件
[答疑编号61594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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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
1.定义: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性质: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教材有误,应为损害国家利益时);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定义: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效力:只是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类型: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 ②处分权欠缺; ③代理权欠缺; ④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3.效力:
(1)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2)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多选题】(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D.显失公平的行为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疑编号6159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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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 对于(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D.当事人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民事行为
E.违反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6159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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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分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制裁: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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