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和证券法
★ 考点一 票据法概述(掌握)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
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转性直接相关)
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只要符合要式条件)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最基础)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背书越多越可靠)
4.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票据当事人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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