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特征(对比本票、支票)
1.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虽然也有三个,但其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一限制。
2.汇票是委付证券,而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3.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而本票和支票一般为见票即付。
二、汇票的分类
1.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
远期汇票:指必须到约定日期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
2.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指在商业汇款人交款申请后,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在异地的银行机构或异地的跨系统签约代理付款人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汇票的出票
1.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即为无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有七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和法律规定的费用。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票载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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