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
(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关于国家审计机关职责内容)
二、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
(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关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内容)
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止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和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处理权: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目的是纠正错误,例如,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所得等等
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审计管辖
(一)涵义。即关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分工的制度
(二)审计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从审计法的规定来看,确定审计管辖原则: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3、指定管辖原则
(三)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
计机关进行审计;
2、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
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3、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是有限制的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
支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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