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法涵义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涵义: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法的渊源:《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我国审计法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略P412)。
(二)审计法律关系(P412)。由审计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计法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单位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2)客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P412)
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P412)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2、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掌握P414)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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