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三)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三)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