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行为,或者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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