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法律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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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政法 | 核准制和备案制 | ||
2 | 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产权转让;2.转让国有产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重大的产权转让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的90%,暂停交易;披露公告期20个工作日;价款支付首付不得低于30%,其余1年内付 | |
3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 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的由财政部核准,省级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实行备案制 | ||
4 | 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制度 |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批准后继续 | 转让价款与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30%,并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产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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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
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地方制定的法规 | 各级政府: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权、决定预备费动用 |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权、具体组织权、提案权(预备费动用)、报告权 | |
8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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