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作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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