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
1.掌握票据法律关系
2.掌握票据行为
3.掌握票据权利
4.掌握票据抗辩
5.掌握汇票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
6.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7.掌握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运用
8.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
9.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0.熟悉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1.了解广义及狭义票据的涵义及票据的特征
12.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涵义与特征
13.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
1.掌握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2.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3.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和禁止的交易行为
4.熟悉证券法的涵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5.熟悉上市公司收购
6.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一)票据法
1.票据法律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系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和付款等。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因此又称为基本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又叫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两个方面。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票据记载事项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代理适用民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章
3.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4.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合法的事由予以对抗,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5.汇票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
(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
(3)汇票须经承兑
(4)付款日包括即期和远期
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也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凡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凡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6.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又称为“发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或授权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做出背书行为的人为背书人,受让或接受票据的人为被背书人。
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内容:
(1)应记载事项,如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以记载的事项记载,如“不得转让”字样
(3)不得记载的事项,如在票据背书时附有条件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即这类汇票应经提示承兑和承兑两个阶段。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我国的票据保证实际上仅为汇票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保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保证”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等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汇票的付款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
(1)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票款支付。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在票款支付时.,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也可委托银行付款
(3)收回汇票。付款人付款后,有权向持票人收回汇票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饮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人是持票人;被追索人是指有责任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人。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但应该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被追索人原则上对持票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行使追索权。
7.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运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无须承兑。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
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要求本票上清楚、明确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不须承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8.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
9.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0.熟悉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1.了解广义及狭义票据的涵义及票据的特征
12.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涵义与特征
13.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
1.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证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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