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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的处理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孙红在经过两次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且孙红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孙红的劳动合同。
(2)在该案例中,企业有些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1)孙红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且不愿接受岗位调整,企业从书面通知到正式解除与孙红的劳动合同之间不足30天的时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额外支付孙红一个月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下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孙红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3年6个月,所以该企业应向孙红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案例中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孙红,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如果孙红接受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该企业应与孙红以书面的形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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