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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与乙公司(建筑咨询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某科技园

来源:焚题库  [ 2017年11月30日 ]  【
简答题 甲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与乙公司(建筑咨询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某科技园综合开发项目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启动了设计工作并形成了部分设计成果并向甲公司提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修改设计方案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质是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返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规定,主张该《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部分设计费120万元。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设计顾问服务协议,而非设计合同,即使乙公司无设计资质,该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据调查,本案存在如下事实: 1.从《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及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提交清单”来看, 相当多的业务超出了顾问服务的范畴,实质上为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2.乙公司不具备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资质,甲公司对此明知。【问题】 1.本案《协议书》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无效。理由:根据《建筑法》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该《协议书》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骗的问题,但由于相当多的内容超出了设计顾问服务的范畴,实质上是设计业务,而乙公司不具备我国法 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相应资质,因此,该《协议书》应予以无效认定。 2.不能。理由:《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启动了设计工作并形成了部分设计成果并向甲公司提交。甲公司在明知乙公司无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待设计工作启动且已完成部分成果的时候,不能以乙公司无资质为由无偿占有其工作成果,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合同无效,不影响其相应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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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第七章 服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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