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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4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4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不含增值税的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李某计算其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4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要求: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
(1)一次性补偿金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偿金超过3倍的部分=120000-20000×3-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00÷8-3500=4000(元) 应纳税额=(4000×10%-105)×8=2360(元) (2)通过国家机关捐赠,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李某取得一次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属于畸高,应该适用加成征收个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40000×30%=120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00=28000(元) 应纳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住用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应纳税额=(2000-800)×10%×7=840(元) (4)连续发生相同的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计算缴纳个税。应纳税额=(4×1000-800)×2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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