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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2008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来源:焚题库 [2018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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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2008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以空运方式从境外进口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境外成交价格加运费折合人民币200万元。经海关审查,公司申报的完税价格未包含保险费。公司的解释是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对此依法进行调整征税,甲公司获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2)将上月进口的化工原料价值100万元全部发往乙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支付加工费2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继续加工成另一型号的化妆品,加工完成后,20%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余80%内销取得含税销售额257.4万元。
    (说明:假设进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5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
    (2)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乙公司受托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甲公司委托出口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5)甲公司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参考答案:

    (1)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200×(1+0.3%)×50%=100.3(万元)

    (2)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3%)+100.3]/(1-30%)×30%=128.96(万元)

    (3)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20)/(1-30%)×30%=51.43(万元)

    (4)委托出口应缴纳的消费税=0(万元)

    (5)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57.4/(1+1 7%)×30%-51.43×80%=24.86(万元)

    【提示】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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