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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4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从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小汽车,取得的发票注明不含税价100000元/辆,其中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顶以前欠本市某船运公司240000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每辆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辆。(税务机关认为100000元/辆的购进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进口已行驶8000公里的旧货车2辆自用,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0元,缴纳关税16000元、增值税16320元,能提供有效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20000元。(3)向某汽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一辆自用的挂车和与车辆配套的备用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载货汽车价税合计款210600元,挂车价税合计款936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款3744元。(4)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新小汽车1辆并自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000元/辆,小汽车的成本为7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接受A工业企业使用过的旧轿车一辆冲抵A企业拖欠本公司的报关费50000元(可取得完税证明),外贸公司将该轿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公司第(1)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2)计算该公司第(2)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3)计算该公司第(3)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4)计算该公司第(4)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1)为出口购进的车辆不具备自用的特征,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购入直接抵债的车辆应由取得车辆并自用的一方缴纳车辆购置税;所以该外贸公司只针对4辆自用小汽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由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10000×10%×4=44000(元)。(2)进口旧车自用,凡纳税人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车辆购置税=(80000+16000)×10%=9600(元)。(3)应纳车辆购置税=(210600+93600+3744)÷(1+17%)×10%=26320(元)。(4)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00000×1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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